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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11年12月)2011-12-13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湖北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加强公
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
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
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
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
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好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
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
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
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
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内部
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
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非
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同时采取网上直播
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
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
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
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
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
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
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
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
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
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
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
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责任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
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