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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1年12月)2011-12-13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结合《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遵循

公平原则面向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

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

   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

员: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各类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纸,公司信息披露网站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

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

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

沟通,并注意使用互联网等快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的具体事务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

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

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职

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

充分的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

备会议材料;

    (三)组织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

作;

    (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十)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沟通的

各类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十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管理层;

    (十二)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十三)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十四)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

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十五)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交
易所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六)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就投资者管理相关知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

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