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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内部审计制度(2011年12月)2011-12-13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
绩效、资产质量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
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
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其内部审计活动,促进公司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
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各单位”)。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
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
工作办法,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和公司
内部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
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协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
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
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定期向审计委员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在本制度框架内,建立健全包括各项内部审计项目实施细
则和具体规范在内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七)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
为进行专项审计;
    (八)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审计;
    (九)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
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应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
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审计委员会
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
时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
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
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
项发生时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
时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
时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分为审计立项阶段、审计准备阶段、审计现
场工作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和后续审计阶段。
    (一)审计部提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审
计委员会批准后作为审计立项;公司临时安排审计任务,经由审计部
内部协调后安排立项。
    (二)审计准备阶段包括确定审计目标、时间和人员安排、审计
方案编制、通知被审计对象等工作。
    (三)审计现场工作主要是审计人员到现场进行查证、询问、确
认,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
拟定审计报告。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后,上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审
计委员会。审计报告应做到内容全面完整、责任界限分明、审计证据
确凿充分。
    (五)内部审计的后续工作主要包括审计报告的报送、审计结果
的沟通和整改情况的跟踪。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专项审计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进行审计,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实施具体工作程序:
    (一)根据工作计划,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制定审计方案。
    (二)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
批准的专项审计不在此列。
    (三)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
等程序,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审计委员
会。
    (五)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和审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
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
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
行职责;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
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
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公司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
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