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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011-12-13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高管”)及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
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财务负责人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
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
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
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
公司股票数
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
自原定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
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