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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4月)2012-04-12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规范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
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日常
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公开、泄
露、报道、传达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二十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六)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 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的内容向已知情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条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
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间,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的形式
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
信息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应根据本制度
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日常
办事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根据有关事
项的进展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
员)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应根据本制度的
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备案。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由该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及时报送公司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备案。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
    (二) 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对收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予以核
实,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
充其它有关信息。
    根据已登记或收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跟进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及相关知情人员,整理归档
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档案格式见附件2)。
    (三)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外部单位
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由负责报送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醒
报送的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外部单位及其相
关工作人员)报送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报送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备案。
    (四)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填写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外,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对相关事项
进行核实和完善,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补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公司应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承诺函: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信息应及时补充完善,有关档案资料由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保存,登记备案材料自登记(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
保存10 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对其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对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将对违规内幕信息知情人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

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

并将相关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属单位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获取信息时间 获取资料名称
附件 2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幕信   身份     知悉   知悉   知悉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

         息知情   证号     内幕   内幕   内幕    信息     信息       时间   人

         人姓名   码       信息   信息   信息    内容     所处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
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事项。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
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
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
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