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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2012-04-27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
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阅读了公司 2011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
我评价报告,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公司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2、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规范有序进行,具有合理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基本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武汉高新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热电”)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人民币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 3 年。公司要求其他股东方按股权比例提供相应的

担保。为维护公司权益,降低财务资助风险,高新热电公司以土地、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等资产或电费收益权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

    公司持有高新热电 30.23%的股权,对担保风险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本次
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增加高新热电银行融资额度,保证其生产经营所
需资金。
    本次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本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担保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公司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三、关于对公司 2012 年度财务资助的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七家子公
司、一家本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湖北芭蕉河水电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参股公司鹤峰县燕子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预
计 2012 年公司合并口径对上述公司新增财务资助累加额度不超过 60,140.00 万
元。财务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将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担保或由财
务资助对象以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或电费收益权提供抵押或质押
担保。
    本次财务资助主要用于财务资助对象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项目建设和银行借
款置换等。本次财务资助可促进财务资助对象业务发展,提高资金总体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本次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按不低于公司实际融资成本并
适当考虑市场利率情况收取资金占用费结算,定价公允。
    目前,各财务资助对象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且公司在
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直接控制或影响其经营管理活动,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公
司可控制范围之内。
    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财务资助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公司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四、关于输气类固定资产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独立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关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相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输气类固定资产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公司对输气类资产使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符合天然气行业运营特点,满足
会计准则要求,能科学反映公司天然气生产经营实际。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公司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本次事项。
    五、关于提名白勇先生为公司董事侯选人的意见
    鉴于公司原董事傅振邦辞职,经公司股东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白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侯选人。本次推荐
的董事候选人白勇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应具备的基本
条件,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提名白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六、关于聘请公司 201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且自受聘为本公司的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圆满地完成了公司 2011 年度
审计工作。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审
计机构。




                                       独立董事:尹光志   韩慧芳   张龙平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