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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反舞弊工作制度(2012年8月)2012-08-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防范和治理舞弊,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风险,根据《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
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不正当个人利益,损害公司正当
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
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非法使用公司资产,或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
产;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
他人;
    (四)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的舞
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工作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反舞弊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体系,营造良好的反舞弊文化环境,防治舞弊行为。
    第六条 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舞弊发生
的机会,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并对舞弊
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的日常工作机构,负
责组织开展反舞弊教育和培训、受理舞弊举报、组织舞弊调
查、出具处理意见,以及报告反舞弊工作。
    第八条 全体员工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
公司规章制度。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
司监察审计部进行举报。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 公司积极倡导诚信守法的企业文化,营造良好
的文化氛围。
   第十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
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将对舞
弊的持续监督融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以减少舞弊发生的
机会。
    第十一条 公司将以下领域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
资产,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行为。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的行为。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舞弊的举报、调查和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在公
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公司员工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
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信函等途
径,举报公司及员工实际或疑似舞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举报电话和电
子信箱,并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做好登记和受理工作,
以供管理层、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检查。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并立项调查的举报,公司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对需要交办或转送的举报,公司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交办或转送有关单位办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应当
要求其在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五条 对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监察审
计部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和监察审计部的工
作报告,应当依据报告性质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其审计
委员会分别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实名举报案件,无论是否立项调查,监
察审计部都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六章 举报人的保护
    第十八条 接受举报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
自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
因工作需要查阅举报相关资料的,需经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批
准。同时,监察审计部应登记查阅人员所查阅的时间、内容
及查阅人员的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
止任何歧视或报复行为,禁止对参与调查的人员采取任何阻
挠、干预或敌对措施。
    第二十条 对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对举报人采取打击
报复行动的人员,公司将对其采取记过、撤职等处分直至解
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舞弊的补救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二十二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
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