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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2012-08-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以认真负责的态
度,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本次董事会议案,现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证监公司字【2012】26 号)
的有关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有利于投资者形成合理的投资回报预期,同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 于 制 定 《 湖 北 能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2012-2014)》的意见
    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
(2012-2014)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主要对未来三年内公司股利分配方式、额
度、执行程序等进行规定。
    本规划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是公
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的体现,有利于维护上
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权权益。
    《关于制定<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2-2014)>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
审议和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独立董事:尹光志、韩慧芳、张龙平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