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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过程的法律意见2012-09-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过程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过程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过程的

                                    法律意见

                                                德恒 D20120803619820092BJ-01 号



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
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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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11年7月26日,发行人召开七届六次董事会,并于2011年8月12日召
开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条件变化情况,决定对本次发行的发
行数量、发行价格和拟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因此又于2011年12月29日召开七
届十一次董事会,并于2012年1月16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将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66,200万股,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发行人七
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
4.81元/股,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调整为不超过318,000万元。

     (三)2011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取得湖北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湖北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批复》(鄂国资发
产权[2011]313 号),该批复同意发行人以不低于 7.33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规定
数量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435 亿股。

     2012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取得湖北省国资委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湖北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的批复》(鄂国资发产权
[2012]14 号),该批复同意发行人七届十一次董事会通过的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事项。

     (四)2012年4月12日,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496号),该批复
核准了发行人的本次发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
监会的核准。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

     (一)本次发行的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自然人及其他符合公司认定条件的不超过十名(含十名)的合格投资者。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取得核准批文后,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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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人第二大股东中国长
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参与认购本次发行。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6,200 万股(含 66,200 万股),在上述范
围内,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以及发行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最终发行数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发行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七届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1
年 12 月 30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不低于人民币 4.81 元/股。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
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实施细则》等规定,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格将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2012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

     2012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发布《201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将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4.77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竞价方式
予以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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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发行的询价、申购和配售过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

     1.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发证券”)共同确定了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名单。发行人、广
发证券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特快专递形式向 111 名特定对象
发出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
“《认购邀请书》”)和《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
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上述特定对象包括:截至 2012 年 9 月 5
日收市后的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其中 1 名股东马文霞无法取得联系)、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 20 家、证券公司 10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5 家、本次非公开发行董
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57 家(不含前述提交认购意向书
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认购邀请书的发送符
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 发行人和广发证券向上述潜在发行对象发出的《认购邀请书》及《申购
报价单》均参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范本制作,规定了确定发行对象、确定认购
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和配售

     1. 在申报期结束后,发行人和广发证券共收到潜在发行对象回复的 6 份有
效的《申购报价单》。发行人和广发证券根据其收到的《申购报价单》等文件,
制作了相关股票询价簿记表,并对潜在发行对象的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了
累计统计,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自动延长锁定期者优先、时间优先的
原则确定本次发行对象共 4 家,发行价格为每股 5.20 元,发行股数为 60,657.5126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15,419.06552 万元。本次发行的申购活动符合《实施细
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 发行人与最终确定的 4 家发行对象分别签订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与◆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截至 2012 年 9 月 17 日,4
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广发证券为本次发行而开设的专用账户。本次
发行的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不涉及购买资产或发行对象以资产支付认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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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情形。

      2012 年 9 月 17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健验[2012]7-11 号《验资报
告》,经审验,广发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支行开立的
3602000129200257965 账户内,收到湖北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投资者缴纳的
认购款人民币 4,240,190,655.20 元。
      2012 年 9 月 19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大信验字[2012]第
2-0046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9 月 18 日止,湖北能源本次非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154,190,655.2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9,390,657.5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114,799,997.68 元,其中新增注
册资本人民币 606,575,126.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2,508,224,871.68 元。
      发行人与广发证券将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按照《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发行情况报告书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
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发行对象的认购及发行人的配售活动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九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申购和配售程序合法、有效。《认购邀请
书》、《申购报价表》、《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四、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股份情况如下:

                                             有效认购    有效申购
 序                                                                   获配数量    配售比例
                     公司名称                     价格     数量
 号                                                                   (万股)     (%)
                                             (元/股)   (万股)
                                                  5.72    21,000
 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52    22,000       23,000       37.92
                                                  5.32    23,000
 2        北京长电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60    12,000       12,000       19.78
                                                  5.33    20,000
 3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32.97
                                                  5.01    23,000
 4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5.20    25,000     5,657.5126     9.33
 5            神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5.10    63,00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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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1    20,000         0           -
                     合计:                          -        -       60,657.5126     100

     经核查上述发行对象的营业执照、股票账户等有关资料,该等发行对象总人
数不超过 10 人,发行对象亦均属于本次发行方案所确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法投资者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对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
发行方案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
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
申购和配售过程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表》、《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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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过程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徐 建 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      浩




                                                                       201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