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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2-27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3-005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30
    2、召开地点:公司 4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宏江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1,976,664,666 股,
占公司总股本 73.9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武汉东湖高新区燃
机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具体决议如下:
    会议同意公司在武汉东湖高新区投资建设燃机热电联产项目,项目总投资约
13.15 亿元,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额的 20%;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不超过 2.5
亿元资本金控股建设该项目,并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具体办理注资
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 1,976,664,6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 2012 年 12
月 2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武汉东湖
高新区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徐建军     孙艳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监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