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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张龙平)2013-04-26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制度的规定,2012年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
董事作用,注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2年度本人的工
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12年度,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本人
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
情况。
    二、独立发表意见的情况
    (一)201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本人对《关于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2年度新增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输气类固定资产采用工作量
法计提折旧的议案》、《关于提名白勇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和公司2011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二)2012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本人对《关于修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制定<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2-2014)的议案》和公司2012年上半年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
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三)2012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本人对《关于投资湖北银行的议案》、《关于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
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012度主持召开5次审计委员会
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分别为:1、关于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总体
审计策略及具体审计计划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2、听取管理层
关于公司2011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汇报;3、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
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4、听取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汇报;5、审核了公司2011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听取输气类固定资产适用折旧方法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2011
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提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监察审
计部2011年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计划。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12年度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对201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发放情况进行审核。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本人借助专业知识,对公司定期报告的审计工作进行认真审查,
并与年审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积极与公司相关董事及经营层对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交流,并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有
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同时,本年度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人治理情况。
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也与公司高管分别进行了座谈,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财务资
助等事项多次主动问询,积极跟踪关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履行情
况,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保护公众股东的利益。
    (三)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
    本人积极主动学习中国证监会、深证证券交易所和湖北证监局新
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加强保护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
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独立董事:张龙平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