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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5-30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20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律意(2013)第 070 号



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受贵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周迪律师和王秀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

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3 年 4 月 27 日,贵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投票方式、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经查,贵司在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4 时 30 分在武汉市武昌

区徐东大街 98 号光明万丽酒店三楼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司董事长肖宏江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经查验贵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投票方式、出席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

份 1,884,363,2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股)的 70.4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21

名,代表股份 93,019,5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

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13 年度新增担保的议案》;

    7.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8.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8.01 《关于选举邓玉敏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具体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表所示: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序号及议案          议案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表决权的百分比

1. 《关于公司 2012 年年
                          1,976,687,666   667,440       27,700        99.9648%
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
                           1,976,687,666    667,440     27,700       99.9648%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
                           1,976,687,666    667,440     27,700       99.9648%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
                           1,976,687,666    667,440     27,700       99.9648%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2 年度
                           1,976,676,366    706,440       0          99.9643%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13 年度
                           1,976,676,366    686,440     20,000       99.9643%
新增担保的议案》

7.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述
                           1,976,687,666    667,440     27,700       99.9648%
职报告的议案》

8.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
                                                   (累积投票)
议案

8.01 《关于选举邓玉敏先
                                       1,884,363,214                 95.2958%
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

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

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贵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自加盖本所公章和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周迪


                                               律师:
                                                          王秀江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