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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2013-05-30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仔细阅读了公

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系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审计机构,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

任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

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同意续聘大信为公司 2013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的流动资金有所增加,公司继

续使用 8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减少公司银行借款,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议案

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同意在按期全部归还上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80,000 万元至公司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继续将 8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
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后具体使用日期计算,使用期

限不超过 6 个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尹光志   韩慧芳   张龙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