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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7-11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20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

受贵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周迪律师和王秀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

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

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3 年 6 月 26 日,贵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表决方式、会议参加办法等内容。经查,贵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

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7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4 时 30 分在武汉

市武昌区徐东大街 96 号公司 402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肖宏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经查验贵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

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出席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768,

407,1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1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4

名,代表股份 92,679,0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

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

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 审议《关于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发行短期债券的议案》;

     4. 审议《关于投资建设鄂州电厂三期工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具体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表所示:

       序号及议案                   议案           反对       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同意股数         股数       股数      表决权的百分比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1,860,939,748   138,800   7,700   99.9921%

所的议案》

2. 《关于继续以闲置募集        1,860,938,848   139,700   7,700   99.9921%

资 金 临 时 补 充 流 动 资金

的议案》

3. 《关于发行短期债券的        1,860,938,848   146,500   900      99.9921%

议案》
4. 《关于投资建设鄂州电   1,860,826,648   251,900   7,700   99.9861%

厂三期工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

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

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贵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