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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3年8月)2013-08-28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
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
露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
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
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
限等信息。
      第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
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
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
息的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
的时间保持一致。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
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
    (九)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第八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
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
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
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
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保持一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
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
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一条 在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
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
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
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
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
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
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和最近一期
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
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
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八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
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
议。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
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
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信息披露常设机构,由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
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
息资料,并对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发布临时公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董事会审核;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监事会审核。
    (四)临时报告的内部审核程序:
    1、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情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报告;
    2、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责成相关部
门编制临时报告草案;
    3、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对临时报告草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报
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4、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核签发(监事会公告由监事会主席授权的监事
审核签发);
    5、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披露临时
报告;
    6、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在临时报告披露后,及时向监管机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备临时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
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三)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
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
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件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六章 媒体信息沟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
传、新闻发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
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
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
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或其他知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必要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
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