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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1-10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20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司董事会的

委托,指派本所周迪律师和毕峰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司董事会提议召集。贵司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表决方式、会议参加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1 月 8 日至 2014 年 1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4 年 1 月 9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 月 8 日 15:00 至 2014 年 1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 月 9 日(星期四)14 时 30 分在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 96 号公司 402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肖宏江先生主持,股东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提案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贵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贵司截止至 2014 年 1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营业执

照、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证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681,174,2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86%。

贵司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23 名,

代表股份 368,212,9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7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贵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即《关于继续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进行了表

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

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股东所代表

的表决权)的有效通过,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及议案                议案         反对     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同意股数        股数     股数     议表决权的百分比

  1. 《关于继续以部分闲置募集
                                2,048,962,437   414,801   10,000      99.9793%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