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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督导工作报告2014-01-25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督导工作报告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周庭硕 刘芳

    联系电话                     020-87555888-8545

    其他                         无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883

    注册资本                 2,674,374,839 元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徐东大街 9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徐东大街 96 号

    法定代表人               肖宏江

    实际控制人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王军涛

    联系电话                 027-866211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2 年 9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2 年 9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                              无



三、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情   况

    1、说明保荐       1、尽职推荐:

    机构及保荐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湖北能源基本情况、

    代表人对发    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监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

    行人所做的    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

    主要保荐工    项等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

    作            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湖北能源及其中介机构对中

                  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

                  沟通;协助湖北能源进行股票发行询价、推介,并安排和完成股票发

                  行;协助完成湖北能源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报送发行总结给

                  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

                      2012 年 4 月 12 日,湖北能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核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496 号),核准湖北能源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6,200 万股新股。依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定期现场检查、对

                  湖北能源相关人员持续督导培训、发表独立保荐意见、出具年度保荐

                  工作报告、保荐培训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定期报告披露
                  湖北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上市后,分别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2013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了 2012 年年度报告及 2013 年半

              年报。保荐机构分别对上述定期报告进行了仔细审阅,确认上述年报

              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现场检查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及督导小组成员于

              2012 年 12 月、2013 年 6 月、2013 年 12 月进行了三次现场检查。在现

              场检查中,保荐代表人重点关注了湖北能源的以下问题:(1)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

              金使用与管理;(4)上市公司对外投资;(5)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以及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6)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7)大额资金往来情况;(8)经营状况;(9)

              上市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等。

                  (3)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湖北能源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表决及

              披露事项;持续关注湖北能源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督导湖

              北能源合法合规经营;督导湖北能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信息披露

                  湖北能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湖

              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在公告后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

              代表人在获得有关信息后,第一时间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

                  (5)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湖北能源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

              的非公开发行预案所承诺用途使用。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

              专项存储、使用情况。

2、发行人配       1、在尽职推荐阶段,湖北能源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
    合保荐工作    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的情况        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

                  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湖北能源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

                  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湖北能源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

                  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根据保荐机构

                  的建议,专户管理、使用募集资金等。

    3、发行人聘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过程中,湖北能源聘请的

    请的中介机    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

    构配合保荐    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工作的情况

    4、其    他   无




四、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事项                                   说明

    1、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工作情况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湖北能源聘请了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法律顾

                                         问。在参与湖北能源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了尽职调查的职责,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以及律师工作报告等专业意见,配合湖北能

                                         源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以及上市工

                                         作。
    2、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情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湖北能源聘请了大信会

    况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审计

                                        机构。在参与湖北能源证券发行上市以及持

                                        续督导期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对湖北能源的财务报表以及相关事项执行了

                                        审核工作,发表了相关审计意见。

    3、其他                             无




五、督导工作未尽事宜安排


                申报事项                                  说明

    1、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湖北能源尚有部分

                                        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

                                        保荐责任,督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2、其他                             无




六、其他申报事项


                申报事项                                  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             2012 年 12 月 5 日,湖北能源收到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关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转制

                                        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名

                                        称变更的说明》,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

                                        司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工作完
          成,原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

          保持不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原大信会

          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合同及各项法律文件,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将继承原大信会计师事务

          有限公司的执业资格和证券资格。

2、其他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