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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业绩激励实施方案(2014年4月)2014-04-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激励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

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股东、

企业与经营层利益趋向一致,为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激励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公司业绩激励对象为公司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   激励对象获得激励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年度净利润超过 2011-2013 年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

    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A 级等次;

    3. 年度考核经济增加值为正值。



                     第三章     激励资金的计提和使用

    第四条   激励资金的计提以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批复的年薪总额为基数,在一

个完整考核年度结束时,当激励对象满足激励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以下比例计提

激励资金:

   1. 年度净利润增长低于 10%时,按照不超过年薪总额的 10%比例计提;

    2. 年度净利润增长在 10%(不含)—20%时,按照不超过年薪总额的 20%比

例计提;

    3. 年度净利润增长在 20%(不含)一 30%时,按照不超过年薪总额的 30%比

例计提;
    4. 净利润增长在 30%(不含)以上时,按照不超过年薪总额的 40%比例计提。

    年度净利润增长的考核基准在满足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下,按考核年度前

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确定。

    第五条   激励资金的使用。

    激励对象所获得的激励资金,必须在实际发放之日起 120 个工作日内,全部

用于购买本公司股票,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交割单为准)购买公司股票的,公司

有权收回发放的激励资金或在其薪酬中扣除。

    第六条   激励对象使用激励资金购买股票的管理。

    1. 激励对象使用激励资金购买公司股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经营班子成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公

司将督促激励对象严格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履行事前书面报告、敏感期不得买入

股票等义务,并及时对外公告。

    2. 激励对象使用激励资金购买的本公司股票,由公司统一办理锁定手续。

自购买之日起,锁定期为 3 年,此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办理解限手续。公司鼓励激励对象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第七条   按照本方案提取的激励资金在人工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职工工资

总额。

    第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计提激励资金:

    1.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



                    第四章   业绩激励方案的管理权限

    第九条   股东大会为业绩激励方案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并修改本方案。

    第十条   董事会为业绩激励方案的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 制订《业绩激励方案》或修正案;

    2. 审议批准《激励资金计提方案》;

    3. 审议批准《激励资金分配方案》;

    4. 股东大会授予的关于业绩激励实施方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 制订《激励资金计提方案》;

    2. 制订《激励资金分配方案》;

    3. 负责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

    4. 负责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5. 负责激励资金分配发放;

    6. 负责激励资金的日常管理;

    7. 董事会授予的关于业绩激励实施方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业绩激励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 2014 年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三年。在本方案实施周期

内,每年按条件和标准计提激励资金,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年度

报告之后 120 个工作日之内,向激励对象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年

度审计报告,制定《激励资金计提方案》,同时根据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

提出激励对象应分配的激励资金额度,制定出详细的《激励资金分配方案》,报

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六章     激励对象的考核、监督及调整

   第十四条 在本方案实施周期内,每财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组织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按照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激励资金。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不得参与激励资金的分配:

    1. 最近三年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为不合格的;

    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不应参与激励资金分配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激励对象的监督管理,对于已经实施激励的对象,

如在激励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全额收回其激励资金。

    第十六条     本方案在实施周期内,因激励对象职级发生变动,按任职时段调

整其应分配的激励资金。

    第十七条     本方案在实施周期内,如激励对象因工作变动、退休、辞职、死

亡以及其它原因不在本公司继续任职的,按照其当年的任职时间计算应分配的激

励资金,同时自动失去实施周期内继续参与激励资金实施方案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方案所指经营班子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

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本方案所指净利润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为准,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本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