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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制度(2014年4月)2014-04-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投

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指引第 8 号-衍生品投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

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

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

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未经公司董事会同

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

    第四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财务部门或聘请的咨询机构负责评

估衍生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

化情况及时上报。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衍生品投

资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成立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投资小组应该
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

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衍生品投资事项,超过规

定权限的衍生品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投资业务

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

额和时间。

    第九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门负责审核衍生品业务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

分析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

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衍生

品投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衍

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

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三章   衍生品业务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所有衍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

的衍生品投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投资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表决程序。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衍生品投资业务,公司管理层应就该业务出具可

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业

务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四章   衍生品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业务工作小组和财务部门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

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当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

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在 2 个工作日内,

公司衍生品投资业务工作小组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当达到深交所的披露规则要

求时,公司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投资,公司衍生品

投资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

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七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

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

行止损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

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投资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

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投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

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

露,披露内容包括:

    1.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应分类披露期末尚未到期的衍生品持

仓数量、合约金额、到期期限及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等,并说明所采用

的分类方式和标准;

    2.已投资的衍生品与其风险对冲资产的组合浮动盈亏变化情况,及对公司

当期损益的影响;
    3.衍生品持仓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4.已投资衍生品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或产品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对衍生品公

允价值的分析应披露具体使用的方法及相关假设与参数的设定;

    5.公司衍生品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与上一报告期相比是否发生

重大变化的说明;

    6.独立董事对公司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7.有关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