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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4-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

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本期期初
未分配利润为 416,232,840.42 元,本期净利润为 1,028,346,064.00 元,本期提
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02,834,606.40 元,本期已分配利润 294,181,232.29 元,本
期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1,047,563,065.73 元。为了回报广大投资者,同时考虑到
公司经营发展以及项目投资对资金的需求, 现拟以公司总股本 5,348,749,678
股为基数,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0.54 元(含税),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分配 288,832,482.61 元,剩余 758,730,583.12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既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投资回报,同时有助于满足
公司将来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按相关规定,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
法律法规要求,将公司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纳入评
价范围,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真实、准确、客观的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现状,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
客观、全面、准确的。
    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系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审计机构,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

任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

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大信为公司 2015 年度的审计机

构,为公司提供 2015 年度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其它相关服务,聘期一年,

费用为 130 万元(不含差旅费)。

    公司董事会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决定,认为聘用大信及确定的年度审计报酬合理。

    四、关于授权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有助于提升资金运用效能,提升公司竞
争力及盈利能力。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履行了决策、交易、清算、核算
相分离的岗位设置原则,内部控制程序规范、有效。同时,本次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因此,我们同意授权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




                                     独立董事:易旺青    方国建   夏成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