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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2015-05-0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
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
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的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
    2、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公司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当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规模和盈利增长速度能支撑股本规模的扩张,
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便于公司的发展和成长,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
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4、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下,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公
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利润分配。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决策和执行
    1、 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并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及独立董事意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详细论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
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和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