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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1-03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5-090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 年 11 月 2 日下午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
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2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137 号能源大厦 3706
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宏江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19 人,代表股份
3,574,093,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211%。其中中
小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 195,099,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64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8 人,代表股份
3,379,055,7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747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195,037,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64%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573,961,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63%;反对 1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4,968,1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
1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76%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二)审议了《关于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573,961,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63%;反对 1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4,968,1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
1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76%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鲁银科、李姗姗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
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