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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1-08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3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904号文)核准,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1,158,699,808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23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6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6,027,184,130.02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2015年12月18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5]第2-0012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武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

湖支行下属武汉中北支行、武汉岳家嘴支行、武汉梨园支行和武汉徐

东支行等五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
与联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及上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 《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联席保荐机构作为公司的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联

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

询。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4、公司授权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联席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该专户总额的 1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

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

席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联

席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联席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且联席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