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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2016-01-09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6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能源”)

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

过 250,000 万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后具体使用日起计算,

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04 号),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向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共发行了 1,158,699,808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5.23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6,06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2,815,869.98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027,184,130.0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信验
字[2015]第 2-00124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

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实际募集资金不足项

目需求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进度情况,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将暂时闲

置。因此,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

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

低财务费用。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随着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的流动资金有所增

加,造成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

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经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拟使用不超过 250,000 万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具体使用日起计算,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按央行一年期借款基准利率(扣减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本

次临时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约 7,125 万

元。

    公司在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未
从事高风险投资,且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会进行高风险投资,

也不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短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若募集资金项目因发展需要,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公司将及

时归还,以确保项目进展。

    四、专项审核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投资事项增多,日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的流动资

金增加,公司拟以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本次通过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减少公司银行借款,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利于维护股东

利益。

    本议案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50,000 万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

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股

东利益,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250,000 万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

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该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均发表意见,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鉴于以上原因,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50,000 万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

月,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保荐机构意见

    联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认为:“湖北能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湖北能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湖北能源

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计划不超过 12 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联席保荐机构同意湖北能源上述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3.《监事会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

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

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