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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1-0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在仔
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
向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 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
677,522,884.98 元提前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建设。根据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
【2016】第 2-00003 号),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
与公司董事会专项说明一致。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677,522,884.98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投资事项增多,日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需要的流动资
金增加,公司拟以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本次通过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减少公司银行借款,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本议案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50,000 万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
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方国建   夏成才 刘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