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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6-04-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所属全资
和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
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
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
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
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
业务、资金活动、资产管理、销售业务、重大投资及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
结合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和《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办法》,在内部控
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为
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
误金额超过营业收入的 0.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
入的 0.1%但小于 0.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小于营业收入的 0.1%,
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
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
误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 0.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超过资产总额的
0.05%但小于 0.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小于资产总额的 0.05%,则
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包括: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舞弊行为;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
报;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外
部审计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
    重要缺陷包括: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
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告公允反映。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认定为重大缺陷,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认定为重要缺陷,500 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责权限、任职资格和
议事规则缺乏明确规定,或未按照权限和职责履行;因决策程序不科
学或失误,导致公司不能持续经营;公司投资、采购、销售、财务等
重要业务缺乏控制或内部控制系统整体失效;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
位人员流失 50%以上;违反国家法律或内部规定程序,出现重大环境
污染或质量等问题,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调查或引发诉讼,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公司声誉严重受损;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包括:未落实“三重一大”政策要求,缺乏民主决策程
序;未开展风险评估,内部控制设计未覆盖重要业务和关键风险领域,
不能实现控制目标;未建立信息搜集机制和信息管理制度,内部信息
沟通存在严重障碍。对外信息披露未经授权。信息内容不真实,遭受
外部监管机构处罚;未建立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或举报信息
渠道无效;委派子公司的代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在国家级新闻媒体负面消息频繁,造成经济损失或公司声誉受损;违
规或违章操作造成重大或较大安全事故,或迟报、谎报、瞒报事故。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分
析了缺陷存在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向内部控制领导小组
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汇报,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已采取了相应的改进
措施并完成了整改。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建设,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并据公司经营规模、业
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因素状况,以及公司的不断发展和外
部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调整,促进公司健康、
可持续发展。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