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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6-04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6-022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 年 6 月 3 日,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

通知已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通过传真或送达方式发出。董事会 7 名董

事均参会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表决

方式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2014年9月12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
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期限为5年,第3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发行人利率调整选择权。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
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15年3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公司债券核准批文,
有效期24个月,即最迟应于2017年3月26日完成发行。目前公司已经
根据上述批文于2015年7月6日完成了首期10亿元的发行,尚有10亿元
发行额度可随时启动发行。
    2015年8月27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本次延期决议的有效期为12个
月。
     鉴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将于2016年8月26
日到期,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尚未启动发行,结合近期国内债
券市场情况,董事会同意拟再次延长债券发行时限,即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 7 票,其中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

弃权票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促进股东利
益最大化,会议同意公司继续使用80,000万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2年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
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该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以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 7 票,其中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

弃权票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根据《公司法》及《湖北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进行调整,调整后
的董事会组成人数不变。
    经股东单位推荐,拟提名黄忠初(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候选
人谢峰、瞿定远共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组成人员如下:
    肖宏江、邓玉敏、谢峰、瞿定远、黄忠初、刘海淼、方国建、夏
成才、刘惠好。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 7 票,其中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

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忠初,男,1969 年 5 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湖北省经
济贸易委员会企业处副处长,湖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
业改革处副处长、处长。2013 年 2 月至今任湖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除上述任职外,黄忠初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黄忠初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