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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7-04-21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编制了公司 2016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为规范公司管理,促进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以全面性、客观性、重要性为
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开展了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所属全资
和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
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
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
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
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
业务、资金活动、资产管理、销售业务、重大投资及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管理制度与标准的相关
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
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为指
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超过营业收入的1%,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1%,则认定为
重要缺陷,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
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
重要缺陷,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包括: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舞弊行为;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
报;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外
部审计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
    重要缺陷包括: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
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告公允反映。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重大缺陷,500万
元至1000万元的认定为重要缺陷,500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责权限、任职资格和
议事规则缺乏明确规定,或未按照权限和职责履行;因决策程序不科
学或失误,导致公司不能持续经营;公司投资、采购、销售、财务等
重要业务缺乏控制或内部控制系统整体失效;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岗
位人员流失50%以上;违反国家法律或内部规定程序,出现重大环境
污染或质量等问题,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调查或引发诉讼,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公司声誉严重受损;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重要缺陷包括:未落实“三重一大”政策要求,缺乏民主决策程
序;未开展风险评估,内部控制设计未覆盖重要业务和关键风险领域,
不能实现控制目标;未建立信息搜集机制和信息管理制度,内部信息
沟通存在严重障碍。对外信息披露未经授权。信息内容不真实,遭受
外部监管机构处罚;未建立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或举报信息
渠道无效;委派子公司的代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在国家级新闻媒体负面消息频繁,造成经济损失或公司声誉受损;违
规或违章操作造成重大或较大安全事故,或迟报、谎报、瞒报事故。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
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针对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一般缺陷,公司分
析了缺陷存在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向内部控制领导小组
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汇报,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已采取了相应的改进
措施并完成了整改。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建设,规范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并据公司经营规模、业
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因素状况,以及公司的不断发展和外
部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调整,促进公司健康、
可持续发展。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