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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7-04-21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telephone:                   +86(010)6554 2288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
                   ShineWing                      N o. 8, Chao yang men Bei dajie ,
                                                  D o n g c h e n g D i s t r i c t , B e i j i n g , 传真:        +86(010)6554 7190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00027, P.R.China                                   facsimile:   +86(010)6554 7190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XYZH/2017WHA20318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对后附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执行
了鉴证工作。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编制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
内部控制,保证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
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
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
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重新
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已
经按照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文件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
放与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 2016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黄静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波琴




           中国    北京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