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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关于与鄂州市人民政府签订建设鄂州航空都市区燃机及配套项目框架协议书的公告2017-06-24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7-033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鄂州市人民政府签订建设鄂州航空都市区燃机及配
                     套项目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保障鄂州航空都市区能源供应,带动航空都市区园区经济发展,
实现政企双赢,经充分协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北能源”)与鄂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鄂州市政府”)就开
发建设鄂州航空都市区燃机及配套项目事宜签订框架协议,具体事项
如下:
    一、合作方及合作背景介绍
    鄂州毗邻武汉,地处全国经济地理中心,处于国家“一带一路”
和长江经济带两大战略的聚焦点,国家“两横三纵”城市化战略的几
何中心。鄂州市提出“坚持开放发展,建设国际城市”战略构想。2016
年 4 月国家民航局批复燕矶场址作为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机场的
推荐场址,“十三五”期间,鄂州市将依托燕矶货运机场,大力推进
基础设施建设,到 2020 年建成 16 平方公里的国家级航空物流枢纽,
规划远期货运量 500 万吨/年;大力发展航空物流、生产性服务、高
端制造等三大产业集群,打造世界一流国际航空都市区。
    二、合作主要内容
    为满足航空物流枢纽及航空都市区产业集群对热、电、冷的能源
需求,按照高标准、智能化、可拓展的原则,鄂州市政府同意由湖北
能源在鄂州航空都市区规划建设燃机电厂及配套供热(热、电、冷)、
天然气直供管线等工程。
    建设内容:规划建设规模暂定为 2 台 9F 级热电冷三联供燃气机

组,具体建设规模在可研阶段确定;配套建设供热管网设施及重点用

户能源站,连接燃机电厂和黄大线高压输气管线供气专线及天然气门

站(以下简称燃机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 70 亿元。

    三、鄂州市政府职责

    1.支持湖北能源开发、经营鄂州航空都市区燃机项目,按照国家、

省和鄂州市有关能源开发的优惠政策,为湖北能源在项目前期及建设、

经营管理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

    2.积极协调湖北省发改委等单位,推动鄂州航空都市区燃机项目

尽快纳入湖北省“十三五”相关能源规划。协助湖北能源完成立项、

建设所需的项目报批、项目核准和项目并网等前期工作。

    3.将该项目纳入航空都市区总体规划,积极协调湖北能源通过合

法合规形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及临时用地,在项目核准后,负责制定

项目建设用地(包括临时用地)的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4.协调湖北能源在鄂州航空都市区燃机项目前期及建设过程中

所涉各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湖北能源的合法权益

及电站的顺利投产运营。

    四、湖北能源职责
       1.充分发挥在燃机项目建设及运营领域积累的人才、技术、资金

和管理等各方面优势,紧跟国家燃机电站建设政策,结合鄂州航空都

市区热(热、电、冷)负荷和电网需求,积极开展鄂州航空都市区燃

机项目前期工作。

       2.在鄂州市注册独立法人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燃机及配套天然

气直供管网、供热(热、电、冷)管网项目,实行属地注册、属地纳

税。

    3.负责鄂州市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并承担其费用;承担燃机项目用

地的征用、平整等前期费用,通过合法合规形式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

用权并支付土地出让金;负责燃机项目核准所需要件的取得并承担费

用。

    4.燃机电厂及配套供热(热、电、冷)、天然气直供管线选址,

应按节约用地、安全维护便利、与周边设施相协调原则选择线型工艺,

并符合航空都市区管网规划;燃机天然气直供管线采取双路接入,即

以黄大线接入为主,以鄂州城市燃气管网接入为备。

       5.燃机项目所需的全部天然气气源气量由湖北能源自行负责,不

挤占鄂州市现有城市天然气气量指标;燃机上网电价、热冷能供应价

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在成本核算中,燃

机天然气供应价格应不高于鄂州市城市燃气价格。

       6.在鄂州航空都市区燃机项目列入有关规划并核准之日起的 10

个月内开工,开工之日起的 24 个月内建成投产。

       五、违约责任
       湖北能源集团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或开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

建成投产,鄂州市政府有权与第三方另行签订本协议约定项目的开发

协议,湖北能源前期完成的工作由第三方视作用和用途评估后折价补

偿。

       因政策或其他非协议双方原因致燃机项目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6 月内不能得到核准而无法实施的,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负

违约责任。

       六、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框架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燃机业务和天然气业务的发展,

增强燃机业务和天然气业务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实现公司资产结

构的健康合理配置,加强公司作为湖北省能源保障平台功能,符合公

司发展规划。

       鉴于该协议为框架协议,同时所涉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

因此,对公司近期的业绩影响不大。

   七、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框架协议,项目最终能否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

照相关规定,对具体投资项目履行相应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湖北能源与鄂州市政府签订的《关于建设鄂州航空都市区燃机及
配套项目框架协议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