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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关于部分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的公告2019-10-30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9-06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为了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的议案》,拟财务核销应收款项坏账损
失共计 12,425.61 万元,其中: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省煤投公司)拟核销应收及预付煤款 12,275.61 万元,湖北清江

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清江公司)拟核销其他应收款 150 万元。
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均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损失,不影响公司本
期损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财务核销坏账损失事项
    (一)省煤投公司核销应收万通公司煤款 4,145.09 万元
    应收汝州市万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款项,为省

煤投公司 2009 年与万通公司、平顶山市诚必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诚必成公司)合作开展煤炭购销业务,后因煤炭市场急转直下,
三方终止合作,并于 2013 年 10 月 31 日就还款事宜达成《还款协议》,
约定万通公司向省煤投公司返还实际占用资金 5,520.65 万元及相应
利息(当年签订协议后收到 100 万元,2014 年净收款 75 万元,即截

至 2014 年底应收金额为 5,345.65 万元),诚必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此后,省煤投公司多次催收无果。
    2015 年 7 月 20 日,省煤投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市中院)起诉万通公司、诚必成公司等被告。2016 年 2 月 3 日,
市中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 00810 号民事判决书”,判
令由被告万通公司向省煤投公司偿付所欠货款与资金占用费、诚必成

公司对万通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万通公司、诚必成公司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省煤投公司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 年 1 月收到售卖所查封万

通公司煤炭货款 393.56 万元以抵偿债务。2017 年 11 月 28 日,市中
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诚必成公司持有平顶山煤业集团运销天意能源
发展有限公司 9.756%股权以评估价 757 万元交付省煤投公司抵债。

2017 年 12 月,法院认为,被告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了
“(2016)鄂 01 执 1016 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
序。2015 年四季度省煤投公司将该笔应收账款 5,345.65 万元全额计

提坏账。
    自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后,省煤投公司于 2018 年 4 月和 2019 年 4
月分别收到租用万通公司资产租户执行款 25 万元。截止 2019 年 8 月

30 日,应收万通公司款项为 41,450,916.26 元。
    鉴于万通公司、诚必成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万通公
司、诚必成公司作为贸易型企业早已停止经营,2014 年已将其洗煤

厂的机器设备抵押给平顶山市中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调查,其洗
煤厂设备闲置并有锈蚀现象,且洗煤厂用地为租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未来收回余额款项可能性较小。

    关于省煤投公司核销应收万通公司煤款 4,145.09 万元事宜,省
煤投公司已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
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二)省煤投公司核销应收通诚公司煤款 8,130.52 万元
    省煤投公司 2009 年 9 月与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通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开展煤炭采购、储配和

销 售业务 ,截 止 2015 年 6 月 ,通 诚公司 欠省 煤投公 司预付 款
81,305,192.40 元。经多次催收,通诚公司拒绝返还。2015 年第四季
度省煤投公司将该笔预付煤款转为其他应收款核算,并全额计提坏账。

    2015 年 5 月 7 日省煤投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省高院)起诉通诚公司。2016 年 3 月 17 日,省高院作出“(2015)
鄂民二初字第 00041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通诚公司返还预付款

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按照生效判决内容履
行,2016 年 5 月省煤投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当月受理了省
煤投公司的执行申请。

    2017 年 12 月,法院认为被告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
结,并作出了“(2017)鄂 7102 执 5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本次
执行程序。

    截至目前,通诚公司已难以寻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早已
经停止经营多年,且被多家债权单位起诉,土地被多轮查封,未来收
回余额款项可能性较小。

    关于省煤投公司核销应收通诚公司煤款 8,130.52 万元事宜,省
煤投公司已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
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三)清江公司核销应收宜昌市建设委员会借款 150 万元

    1997 年 7 月、10 月,为缓解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经宜昌市政府

协调,宜昌市建设委员会先后两次向清江公司借款合计 150 万元,并

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日期为 1998 年 12 月 31 日。

    清江公司多次派人或发函向宜昌市建设委员会催收款项,2008

年 11 月宜昌市建设委员会回函认为该款项是清江公司对宜昌市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捐款,已用于夷陵广场建设等项目。2016 年 2 月,公

司向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函协调催收该笔款项,未收到回函。

    经咨询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意见,鉴

于该笔欠款账龄已达 21 年,超过《民法总则》关于 20 年最长诉讼

时效保护的规定,且不存在特殊情况以延长最长诉讼失效,继续追

索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即使付出相关费用追索效果难以保证。建议

清江公司核销应收宜昌市建设委员会 150 万元款项,同时账销案存,

继续向宜昌市建设委员会催收欠款。

    清江公司已聘请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二、本次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均已全额计提坏账损失,不影响公司本期损益。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于同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也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
次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同意公司本次核销事项。
    五、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分
别就本次应收款项核销事项出具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的专
项审核报告。公司本次核销部分资产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
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核销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4.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湖北省煤炭投资开
发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万通公司);
    5.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湖北省煤炭投资开

发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
    6.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湖北清江水电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核销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