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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20-10-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和全国
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按
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
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
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
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及中国长
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所属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及审
批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主任)办公会
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全面深入
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
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
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公司“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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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机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根据《意见》的规定,公司实施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决策机构主要是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
和董事会。
    第四条   在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务实高效的基础
上,公司党委、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
则,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党
委研究讨论是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五条   公司坚持依法推进职工民主管理,“三重一大”事项中凡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充分听取公司职代会或工会的意
见,必要时应当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属于《公司法》中规定由股东会决
策的,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表决。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属于集团
公司决策范围的,由公司提出决策建议报集团公司决策。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党委关于“重大决策事项”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
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
告的重要事项;
    (三)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法治、保密等方面的重要
事项;
    (四)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公司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定)和调整、重要管理制
度的制订(定)和调整,具体按照“三重一大” 事项清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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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领导班子分工;
   (七)公司主业范围的调整、战略和发展规划的制定,改革发展重
大事项;
   (八)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置、职责、人员编
制等事项;
   (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十)公司改制、上市、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重
大事项;
   (十一)由公司决策的重大投资;
   (十二)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职工
收入分配方案、年金方案等;
   (十三)年度综合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四)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关系企业安全和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五)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工作体系、法律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事项;
   (十六)行使对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十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八)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党委关于“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议事范围:
   (一)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
划和重要措施;
   (二)党委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对违纪干部的处理
意见;
   (三)聘任或解聘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成员的提议。
   (四)向上级和外单位推荐干部和确定公司副职后备干部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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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公司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
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党委关于“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议事范围: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及前期投资;
    (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概算及其重大调整等事项;
    (三)重大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大型科研项目立项、
技术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招标采购和投标、重大合同变更有关重
大事项;
    (四)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借贷等重大融资方案;
    (五)重大担保、委托贷款事项;
    (六)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七)重大科研项目;
    (八)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党委关于“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议事范围: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二)超年度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三)大额度捐赠、赞助事项,具体按照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项目
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四)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所议“三重一大”事项属董事会职权范围的,
党委发挥参与决策作用,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向董事会提出决策建议。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委员,应当贯彻党委的意见和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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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和《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策“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八)审议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决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
    (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
问、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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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议事范围:
    (一)大额度捐赠、赞助事项;
    (二)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董事会建立审慎、科学的决策机制的原则,为了提
高决策效率、分类明确决策权限,在董事会有投票权的党委委员,根据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办法,属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
应当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后,根据党委会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细化形成公司“三重
一大”事项清单,明确党委前置研究、决策事项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
会决策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关于“重大决策事项”议事范围:
    (一)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定)和调整,具体按照“三
重一大” 事项清单执行;
    (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置、职责、人员编
制等事项;
    (三)公司主业范围的调整、战略和发展规划的制定,改革发展重
大事项;
    (四)公司改制、上市、并购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重大事
项;
    (五)由公司决策的重大投资;
    (六)年度综合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重大突发事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八)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工作体系、法律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事项;
    (九)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职工收
入分配方案、年金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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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关于“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议事范围: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及前期投资;
   (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概算及其重大调整等事项;
   (三)重大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大型科研项目立项、
技术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招标采购和投标、重大合同变更有关重
大事项;
   (四)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借贷等重大融资方案;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关于“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议事范围: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二)超年度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三)其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
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
和工程建设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
任免,应当按有关规定事先征求公司纪委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改革
改制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听取公司
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中的作用,凡涉及法律风险的必须经过法律审核把关的程序,公司总法
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的法律顾问应当以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
形式进行法律审核,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同时“三
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还应进行合规审查,确保满足合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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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
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
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向党委或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报告;临时
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和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应当在事后
按各自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予以追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
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
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形成明确意见向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党
委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党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依据公司
《中共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党委
议事规则》)的规定,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
分别发表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
个事项时,应当依照《党委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方式逐项研究决定,
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党委成员一人一票,以
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
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依照《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按照《董事会议事规
则》议决程序的要求进行决策。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依
照《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要求进行决策。
    第三十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做出后,公司党委和总经理
办公会、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或机构报告决策情况;公
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
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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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
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党委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党委、董事会、总经
理办公会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与拟决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事项表决。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公
司党建工作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和经
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


                   第五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贯彻落实《意
见》、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公司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和经理
班子成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协助和监督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做好本
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发现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问题,要及时
指出、予以制止,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纪委、纪检部门要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
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加强对本制度执行
情况全过程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结合年度考核对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评估,并将公司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
点内容向公司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接受上级监督
和考核,应当作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
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公司党委民主生活会、公司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
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
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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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探索建立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考核评
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
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行)》等党内、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相应的处理。参与决策者曾表明异议并有证据证明的,追究责任时可予
以考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公司领导人员指公司党委班子成员、董事会
成员、经理班子成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议,并经集团
公司党组审批后颁布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所属公司参照本办法制订本
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实施办法,报公司党委备案后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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