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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
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
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办法》有关规
定,公司本期各类资产减值损失 22,093.46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值
损失 21,915.48 万元,信用减值损失 177.98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规章制度,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有利于
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
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
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 号)及公司资产损失确认办法,
2020 年度公司拟财务核销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应收账款
337.30 万元。
     我们认为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期信用损
失,不影响公司本期损益,本次资产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依据充
分合理。公司本次资产核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更能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证券投
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相关
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内控制度严格落实,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
障,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证券投资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湖北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457,129,027.08 元,母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 902,986,688.64
元。2020 年初未分配利润为 4,551,702,928.83 元,报告期内提取法
定盈余公积 90,298,668.86 元,未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已分配利润
650,744,948.60 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4,713,646,000.01 元。为了
回报广大投资者,同时考虑到公司经营发展以及项目投资对资金的需
求,现拟以公司总股本 6,507,449,486 股为基数,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
利 1.20 元 ( 含 税 ), 不 实 施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 本 次 分 配
780,893,938.32 元,剩余 3,932,752,061.69 元结转至以后年度。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既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投资回报,同时
有助于满足公司将来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三年
(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按相关规定,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在报告期内持续开展内部控制
规范化建设工作,并对公司所有纳入评价范围的经济业务与事项的内
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同时,公司未发现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
制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聘任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认可意见。公司拟继续聘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为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境内企业)提供 2021 年度报表审计、内部控制
审计及其它相关服务,聘期一年,费用不超过 140 万元,其中报表审
计及其它相关服务不超过 110 万元(2021 年预计因合并范围增加而
增加审计费用不超过 4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 30 万元。信永中和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继续聘任信永中
和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确定的年度审计报酬合
理,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与三峡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本公司与关联方三峡财务公司之间的金融业务,公司拟
与三峡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期限三年。协议的签订将进
一步规范和扩大公司和三峡财务公司之间的合作,有利于公司借助三
峡财务公司金融平台获得更多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资金成本。
    我们认为本次《金融服务协议》是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
照市场原则签订的。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
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
融服务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关于关联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有关要求,我们对本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了
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认可意见。对公司 2020 年度存、贷款关联交
易实际发生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 2020 年存贷款
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审核确认程序合法合规,平均存款余额和支
付贷款利息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加强对本部及子公司资金统筹管理和
积极拓宽债券发行等融资渠道的结果,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公司 2020 年存贷款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
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不影响公司
独立性,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2021 年预计发生的存贷款
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表决程
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议案的表决,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对与三峡
财务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业务进行了专项风险评估,并制定了存款风
险处置预案,风险可控。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九、关于变更部分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
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公司所属境内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新的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
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
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时也
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
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关于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减少公司银行借款,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利于维护股东利
益。
    本议案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继续使用
201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 89,000.00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十一、关于签订襄阳宜城火电项目主机设备采购订单合同暨关联
交易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有关要求,我们对本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了
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认可意见。长江三峡设备物资有限公司具备物
资资源统筹、集中采购、质量管控、供应保障能力和较强的议价能力。
本次交易可利用设备物资公司采购供应体系,实现由专业化公司实施
集中采购,进一步提升供应保障能力。协助宜城发电公司专注项目现
场管理及技术方案确认等,进一步提升工程整体管理水平。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二、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建立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
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长远战
略发展和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李锡元 杨汉明 李银香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