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1-025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财务核销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
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 号)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损失确认办法,拟财务核销湖北能源集团
鄂州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发电公司)应收账款 337.30 万元。
本事项 2021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资产损失认定和核销的证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资产损失确认办法,为保证公司资
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公司对清查出的已丧失使用价
值或者转让价值、不能再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账面无效资产,凡事
实确凿、证明充分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处置政策等相关
规定,应认定为损失,经批准后予以财务核销。
     企业认定和核销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
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
业内部证据。
     对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公司应当逐项分析形成原因,对有合法证
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分别不同情况,确认为损失。
     对于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
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为损
失。

    三、财务核销坏账损失事项
    鄂州发电公司核销归一公司应收款项 337.3 万元。债权形成原
因:2013 年 12 月,鄂州发电公司与湖北归一节能环保科技建材有限
公司(后更名为湖北锦润科技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归一公司)
签订《鄂州电厂二期脱硫石膏和炉渣销售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
内归一公司向鄂州发电公司支付销售承包费用 450 万元(其中 440 万
元承包款、10 万元风险保证金)。鄂州发电公司于 2014 年确认脱硫
石膏及灰渣收入,同时确认归一公司应收账款 440 万元。归一公司分
别于 2015 年 2 月、 月向鄂州发电公司支付销售承包款共计 97.70 万
元,之后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承包款项。
    鄂州发电公司提请诉讼,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0 月根据 2016 年 7 月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6】鄂 07 民初 29 号)的裁定依法强制执行归一公司财产,但
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归一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当年终结执行,
同年 12 月出具执行裁定书(【2016】鄂 0702 执 76 号)。2017 年 12
月鄂州发电公司将风险保证金 5 万元冲减应收账款,剩余债权余额为
337.3 万元。2020 年 10 月鄂州发电公司再次请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
法院对归一公司财产现状进行查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经查
证,出具财产查证反馈汇总表,显示归一公司仍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公司《资产损失确认办法》“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
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为损失”,
拟财务核销鄂州发电公司应收归一公司款项 337.3 万元。
关于财务核销鄂州发电公司应收归一公司合同款 337.3 万元事宜,已
经鄂州发电公司二届一次董事会和第七次股东会审议通过。鄂州发电
公司已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
况审计报告(XYZH/2021WHAA20260)。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不影响
公司本期损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认为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不
影响公司本期损益,本次资产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依据充分合理。
公司本次资产核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更能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核销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应收款项核销事项出具了资产减
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核销部分
资产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
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
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
会同意本次核销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审计报告
(XYZH/2021WHAA20260)。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