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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22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

北能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

计划(草案)》《湖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事宜

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湖北能源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

的独立意见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长期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2. 公司实施本次长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激励与约

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

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3.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

(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
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178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 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长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

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178 号文》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178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178 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178 号文》

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

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

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

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

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锡元 杨汉明 李银香

                                       2021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