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湖北能源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1-22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鄂能律意(2022)第 001 号



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湖北得伟君
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李姗姗律师、邵婷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1 月 1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司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湖北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投票方式、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星期
五)9:15 至 15:00。

    2022 年 1 月 21 日下午 14:4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武汉市洪山区徐东
大街 137 号能源大厦 3706 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2 名,代表股份 4,706,054,09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2.31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名,代表股份 2,801,396,890 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 43.04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8 名,代表股份 1,904,657,20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9.268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通知所列明的计票规则并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
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682,379,3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969%;反对 23,669,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0%;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91,0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8.7180%;反对 23,669,2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1.2701%;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9%。

    2.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680,337,3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35%;反对 25,711,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63%;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449,0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2948%;反对 25,711,2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5.6933%%;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19%。

    3. 关于制订《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680,243,0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15%;反对 25,138,7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42%;弃权
67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354,7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0905%;反对 25,138,7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4.4532%;弃权 67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563%。

    4. 关于制订《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680,397,8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48%;反对 25,567,4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3%;弃权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509,5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4258%;反对 25,567,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5.3818%;弃权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24%。

    5.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680,403,37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549%;反对 25,561,9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2%;弃权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515,0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4377%;反对 25,561,9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5.3699%;弃权 8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24%。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