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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1-22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Partners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鄂能律意(2022)第 002 号



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锡元先生

    本所接受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锡元先生的委托,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 简称“《征集股东权利暂行规定》”)
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独立董事向截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2022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
集投票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有关的文件,包括有
关记录、资料和说明,并对涉及本次征集投票权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
查。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
相符;
       2. 提交给律师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李锡元先生本次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征集投票权的法律依据

       本次征集投票权,是公司独立董事李锡元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
人,向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外的全体股东发出邀请,征集 2022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00、2.00、3.00、4.00、5.00
议案征求表决意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
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根据《证券法》相关规
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征集股
东权利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公开征集投票权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李锡元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锡元先生,男,1962 年 7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目前尚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
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根据湖北能源公告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
票权报告书》,征集人李锡元先生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
的委托,就湖北能源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李锡元先生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
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征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具有公
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三、《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及征集方案

    2021 年 12 月 31 日,李锡元先生编制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以下简称“《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内容包括征集人声明、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征集人基本情况、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征集方案等内容,《公开征集委托
投票权报告书》由征集人签署并提交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披露。

    根据《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
公开进行,本次投票权征集的征集对象为截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下午股市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
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2 日至 2022 年 1 月 16 日(每
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征集方式为采用公开方式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
行动。此外,《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具体规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程序
和步骤等事项。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已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列示了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名称、
委托期限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对征集投票权涉及的相关事
项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开征集方案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暂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征集投票权情况及行权结果

    根据独立董事确认,截至 2022 年 1 月 16 日 17:30,湖北能源独立董事李
锡元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及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相关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湖北能源独立董事李锡元先生具备本次征集投票
权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暂行规定》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
形;《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对征集投票权涉及的相关事项予以了充分披
露,公开征集方案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本次征集投票权及
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湖北能源独立董事李锡元先生本次征集投
票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