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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10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湖

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

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认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条件、人数和首次授予股份总量符合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确认,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对象人数及授予总量的确认意见。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

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

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9 日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以 2.39 元/股的价格向 196 名激励对象

授予 6,230.14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锡元     杨汉明       李银香
                                   202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