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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7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顾)字〔2022〕第 664 号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718 号浙商大厦 10 层(430015)
      10/F, Zheshang Tower, No.718, Jianshe A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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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顾)字〔2022〕第 664 号


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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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指定媒体上
披露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统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
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5 月 26 日 14:45,本次股东大会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137 号能
源大厦 3706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承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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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6人,代表股份合计
4,733,082,4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043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 和 股 东 代 表 共 2 人 , 所 代 表 股 份 共 计 2,797,731,735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42.585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
人,代表股份1,935,350,7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58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71人,代表股份29,215,778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0.4447%。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71人,
代表股份29,215,778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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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2015年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
议案》;

    2. 普通决议案:审议《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

    3. 普通决议案:审议《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

    4. 普通决议案:审议《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普通决议案:审议《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普通决议案:审议《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7.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存、贷款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 特别决议案:审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0. 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选举谢香芝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第九项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仅选
举一名监事,不使用累积投票制。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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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0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非累积投票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表决结果

        《关于2015年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1.00                                   4,731,900,478    669,000     513,000      同意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                                   4,731,726,378    753,100     603,000      同意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                                   4,731,643,078    800,400     639,000      同意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0                                   4,731,761,078    763,400     558,000      同意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                                   4,732,773,978    288,500     20,000       同意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                                   4,732,187,678    310,800     584,000      同意
           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关于公司2022年存、贷款关联
7.00                                   1,797,791,537   7,450,571    608,000      同意
              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
8.00                                   4,731,866,368    663,110     553,000      同意
                   议案》
        《关于选举谢香芝女士为公司监
10.00                                  4,731,383,778   1,028,200    670,500      同意
                事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非累积投票议案

                                                                     弃权       表决结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股)       果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9.00                                  4,732,396,078    655,400      31,000       同意
             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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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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