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2-06-29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0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6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
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137 号能源大厦
3706 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承军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31 人,代表股份数
4,532,866,6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960%。其中中
小投资者共 27 人,代表股份 24,971,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80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2 人,代表股份
2,808,166,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4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9 人,代表股份 1,724,700,3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2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24,971,
2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801%。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关于投资建设公安县狮子口15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
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532,845,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5%;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4,950,36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63%;反对 20,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33%;弃权 1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4%。
(二)《关于投资建设黄石阳新木港80兆瓦及黄石阳新三溪50兆
瓦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532,848,1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6%;反对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4%;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4,952,76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259%;反对 18,4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37%;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4%。
(三)《关于投资建设石首市南口镇100兆瓦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的
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532,845,7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5%;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4,950,362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63%;反对 20,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37%;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芳、陈雅言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