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1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
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批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限制股票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相符;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
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3.董事会确定公司首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授
予股数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22 年 9 月 20 日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 2.45 元/股的价格
向 2 名激励对象各授予 47.21 万股,合计授予 94.42 万股限制性
股票。
独立董事:李锡元 杨汉明 李银香
202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