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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8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
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
形象;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
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
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
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
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
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
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具体事务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具
体职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充分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筹备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组织公司定期报告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
作;
   (四)负责起草各类公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
   (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
司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
公正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十)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
者沟通的各类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十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
    (十二)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十三)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交易所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十四)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各单位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不泄
露涉密信息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提
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确保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管理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
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
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
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1
年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