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在仔
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
向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湖北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实现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 净 利 润 1,162,540,445.24 元 , 母 公 司 2022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2,386,965,607.55元。以母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金额进行利润分配。母
公司2022年期初未分配利润为5,648,095,424.14元,本期母公司净利润
为2,386,965,607.55元,处置股票致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增加未
分配利润2,827,343.79元,本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38,696,560.76元,
本期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本期已分配利润985,462,632.90元,本
期期末未分配利润为6,813,729,181.82元。
为了回报广大投资者,同时考虑到公司经营发展以及项目投资对
资金的需求,拟以公司总股本6,568,972,986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
红 利 0.60 元 ( 含 税 ) , 不 实 施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 本 次 分 配
394,138,379.16元,剩余6,419,590,802.66元结转至以后年度。
若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股份发
生变动等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在未来实施分配方案
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保持每10股利润分配的金额不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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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变动利润分配总额及结转至以后年度的母公司未分配利润。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在满足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下,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投资回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按相关规定,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在报告期内持续开展内部控制
规范化建设工作,并对公司所有纳入评价范围的经济业务与事项的内
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同时,公司未发现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
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证券投资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相关事
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内控制度严格落实,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证券投资有利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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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存、贷款关联交易预计、关联存贷款业务
风险评估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有关要求,我们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
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认可意见。对公司2022年度存、贷款关联交
易实际发生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存贷款关
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审核确认程序合法合规,平均存贷款余额、授
信使用额度和支付贷款利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人之间2023年预计发生的存贷款关联交易
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
公允。此外,公司对与三峡财务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业务进行了专项
风险评估,总体认为三峡财务公司内控体系完整有效,各项监管指标
均符合规定要求,我们认为风险可控。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议
案的表决,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其中,存贷款关联交易
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2023年存、贷款关联交易预计、关联存贷款
业务风险评估等事项。
五、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续聘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认可意见。公司拟继续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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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子公司(境内企业)提供2023年度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其它
相关服务,聘期一年,费用不超过213.66万元,其中报表审计及其它
相关服务不超过1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23.66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
上期审计费用增加原因主要系公司所属子公司户数较前期大幅增加,
项目所需人员投入扩大。大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继续聘任大华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
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董事会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确定的年度审计报酬合理,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依据实际情况,
对“应收账款——发电业务”组合进行调整,能更为客观地反映公司
新能源补贴电费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体现了谨
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事
项。
七、关于公司当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会计差错及所涉期间的相应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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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律和《公司章程》相
关规定,我们同意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华中煤炭销售公司2022年水运
煤业务收入确认方法进行调整,并同意对所涉期间的定期报告相关披
露信息进行更正。
八、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关于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九、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任期制和契约化签约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高管《2023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岗位聘任协议》
《2022-2024年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依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
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上述协议的签署有助于保障
公司经营业绩指标的完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高管2023年任期制和契约化相关协议。
独立董事:李锡元 杨汉明 李银香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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