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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6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的要求、《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中鼎密封
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回报,
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公司本次拟回购总金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公司自
有资金,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战略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可
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次回购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实施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实施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决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为安徽挚达中鼎汽车充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挚达中鼎解决其在日常经营中的资
金需求,促进挚达中鼎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挚
达中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对其提供
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筹
措资金、开展业务,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挚达中鼎的其他
股东以其持有的资产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被担保人挚达中鼎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翟胜宝
                                                                  董建平
                                                                  黄攸立



                                                        201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