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披露
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073号),就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
券”)承接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使用之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说
明。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
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9号)核准,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9,202,025股,发行价
格为19.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59,239,993.7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1,916,775,193.87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会验字[2016]280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8年5月17日召
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将“中鼎精工汽车金属零部件制品装备自动化及产能提升项目”的募集资金
15,000.00万元及原“中鼎股份汽车后市场‘O2O’电商服务平台”项目变更后存
放于原募集资金专户用于保证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的募集资
金28,600.00万元,以及该资金至项目变更完成之日产生的相关利息收益,变更至
新项目“中鼎减震橡胶减震制品研发及生产基地迁扩建项目(一期)”。现就用
于中鼎股份“特种橡胶混炼中心建设项目”、中鼎股份“橡胶制品装备自动化及
产能提升项目”及“中鼎减震橡胶减震制品研发及生产基地迁扩建项目(一期)”
的募集资金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协议签订和账户开立情况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开
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营业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
宁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分别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专户余额(元) 专户用途
中鼎减震橡胶减震制品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317090019200484637 469,001,771.36 发及生产基地迁扩建项目
公司宁国支行营业部
(一期)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橡胶制品装备自动化及产
2610201021000396216 122,523,357.65
宣城宁国支行 能提升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特种橡胶混炼中心建设项
12176001040027258 93,058,800.00
公司宁国市支行 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或者
专户总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