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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鼎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9]第69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
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的委托,指派束晓俊、苏宇律师(以下简称
“本律师”)就中鼎股份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中鼎股份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
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中鼎股份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612,911,570股,占
中鼎股份总股份的50.2049%,均为截止至2019年4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鼎股份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582,204,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6896%。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0,706,7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53%。中鼎股份
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上述提案由中鼎股份第七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
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
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
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12,911,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984,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中鼎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9]第 69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 束晓俊



                                          苏   宇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