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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3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
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过程中,我们没有发现相关人员将年报的有关
信息泄露给除审计机构外的第三方。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并能有效保护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严格执行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的内部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
管理的正常进行。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交易价格采取


                                   -1-
市场定价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申请 2019 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 2019 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和目标,减少资金压力,拓宽
融资渠道,有效拉动销售收入的增长,确保公司长期持续发展,公司 2019 年拟
在总额度 852,465.00 万元人民币之内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银行授信可用于流
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进口开证、申办票据贴现、申办贸易融
资、保理业务等授信业务以及国际、国内结算中涉及授信的其他各项业务。我们
认为公司申请 2019 年度综合授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该
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控制经营风险,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为平抑价格震荡的有效工
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发
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我
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会[2018]15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合理
变更,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
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八、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8年度)的独立意见


                                   -2-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同意将本项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10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
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
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10亿元的自有资金用
于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
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为中鼎(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是为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公司基于支持下属
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策,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
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华
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9 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募投项目已按计划实施完毕的情况下,将“中鼎股份橡胶制品装备自
动化及产能提升项目”及“中鼎股份特种橡胶混炼中心建设项目”节余的募集资
金及利息合计 21,169.40 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用
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募集资金的经济
效益,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将节余的募集资金及利息合计 21,169.40 万元(具体金额
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注销相关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攸立
                                                                 董建平
                                                                 翟胜宝


                                                      2019 年 4 月 22 日




                                 -4-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黄攸立:




    董建平:




    翟胜宝: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