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中鼎股份2021年第二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2021-12-28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00310 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或“公司”)之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
简称“本律师”)出席中鼎股份 2021 年第二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
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瑾作如下声明:
1、本律师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了见证,
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2、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全部事实、文
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
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律师同意,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
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申报或公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及投票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
方式、会议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3、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以记名方式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迎松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人员为截至债权登记日 2021 年 12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鼎转 2”(债券代码:127011)的债券持有
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 17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量为 1,721,139 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金额
172,113,900 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4.3579%。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
其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关于债券持有人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中
鼎转 2”项下的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债券持有人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中鼎转 2”项下的债务
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为 1,721,139 张,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100.0000%;反
对票 0 张,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张,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鼎股份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有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1)承义法字第 00310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