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28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7
转债代码:127011 转债简称:中鼎转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含本数)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27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迎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6 人,代表股份 616,130,63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0.46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34,196,08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3.75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2 人,代表股份 81,934,5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1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5 人,代表股份 83,429,30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83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94,7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2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2 人,代表股份 81,934,5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108%。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 1.00 关于豁免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24,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24,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
本议案关联股东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议案 2.00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并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6,087,2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0%;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385,9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0%;反对 4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6,120,6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419,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0%;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束晓俊 方娟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