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2-04-30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二〇二一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在 2021 年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
出席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
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1 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2021 年度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1、2021 年度公司运转正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
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独立董事在重大投资决策、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2、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现场 以通讯方 是否连续两次
独 立 董 本报告期应参 委托出 缺席
出席 式参加次 未亲自参加会
事姓名 加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议
魏安力 7 1 6 0 0 否
翟胜宝 7 1 6 0 0 否
黄攸立 7 1 6 0 0 否
独 立 董 事列 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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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
(1)2021 年度,我们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会议。
(2)2021 年度,我们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准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
会提案时对重要事项均进行必要的核实后,方才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管理层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21 年,
我们秉持审慎严谨的态度,对年度内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
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的所有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3、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参加了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核查,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中,能够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
性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况。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为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担保 187,260.25
万元,主要目的是为了支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满足子公司、孙公子生产经营
规模扩张带来的流动资金需求,把握市场机遇。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
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
际情况并能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
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严格执行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的内部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
管理的正常进行。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确认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鼎股份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观
需要,交易价格采取市场定价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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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申请 2021 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 2021 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和目标,减少资金压力,拓宽
融资渠道,有效拉动销售收入的增长,确保公司长期持续发展,公司 2021 年拟
在总额度 100 亿元人民币之内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银行授信可用于流动资金贷
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进口开证、申办票据贴现、申办贸易融资、保理
业务等授信业务以及国际、国内结算中涉及授信的其他各项业务。我们认为公司
申请 2021 年度综合授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六、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该
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控制经营风险,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将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作为平抑价格震荡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正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的变更。
八、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0 年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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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同意将本项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的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25 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现金
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
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
过 25 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
以滚动使用。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等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公司为控股公司担保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在日常经营中的资金需求,促
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被担保的对象
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孙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对其提
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
《公司章程》等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保
障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
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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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为进一步优
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
决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事项,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
出具的《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核查,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中,能够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
性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况。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担保 179,658.35 万元,主
要目的是为了支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扩张带来的流
动资金需求,把握市场机遇。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
权,且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3、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控股孙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以实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控股孙公
司实缴注册资本,是基于推进新规划募投项目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募投项目的顺
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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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控股孙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事项。
二、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为了配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需要,从而提高公司资金
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安美科(安徽)减资。本次减资
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对全
资子公司减资事项。
3、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豁免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收购新公司股权的事项,是为了避免
公司投资风险,有利于公司拓展日本市场,大大提升公司减震类产品全球市场占
有率,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关于豁免承诺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为解决潜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
中鼎集团出具的补充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实缴出资并进行增
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实
缴出资并进行增资,是基于推进新规划募投项目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募投项目的
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
影响;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同意公司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实缴出资并进行增资事项。
三、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在日常经营中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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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被担保的对
象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对其提供担
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公司
章程》等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孙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保障生产
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具备
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超过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家
公务员、证券分析师。张正堂候选人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正堂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具备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能力与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张正
堂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议案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办公情况
2021 年度任职期内,利用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
查,与经营层及相关人员交流,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微
信和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
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对公司的报道,积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
见,有效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
四、年报编制沟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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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 2021 年度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关注本次年报
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听取注册会计师介绍初审意见情况,并就相关问题
与公司经营层、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有效沟通,重视解决在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有关问题,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在年报中的监督作用。
五、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牵头或参与了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考察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注重审查公司内部审计情况,并对公司发展战略、规范运作、
聘任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六、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密切关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通过听取相关人员的
汇报,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详实地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
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以确保在董
事会上正确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阅读公司发布的公告,督促公司严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加
深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规定的认识和理
解,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提高自身履职能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切
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培训和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相关文件。
八、其他情况
(一)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2 年度,将继续加强学习证监会、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和文件。深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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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公司经营情况,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为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自己的作用。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我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
示感谢。
独立董事:魏安力
翟胜宝
黄攸立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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